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仲裁过程中,依法对一方的财产进行限制、冻结或查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续保是指当原先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续保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保全。
财产保全续保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对被告因任何原因故意回避支付金额的行为,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根据诉讼需要,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相应财产数额,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所申请数额的真实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于已经执行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到期的案件,如果申请执行人证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决定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就对方不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提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协助确保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作出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或者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续保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借助以上法律依据,申请人可以经过合法渠道,获得连续的财产保全措施,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