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裁定人:XXX法官
经本院审理查明,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存在XXXX纠纷。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对于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海南省XXX市(或县)的房产,本院决定予以查封保全。具体地址为:XXX路XX号XXX小区XXX栋XX单元。
二、对于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海南省XXX市(或县)的银行存款,本院决定予以冻结保全。具体账号为:XXX银行XXX支行XXX账户。
三、对于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本院决定予以轮候查封保全,并委托XXXX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工作。
四、本院指定执行员XXX前往被查封财产现场进行财产保全工作,申请人所涉纠纷相关证据由申请人提供。
五、针对本裁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权在XX日内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复议权益。
特此裁定。
裁定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