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保全财产
执行异议保全是指在债权人限权期内,被执行债务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根据情况可以申请保全措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被执行债务人在限权期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异议需要对于原执行请求中的事实、请求或其他瑕疵进行有力的反驳,具备相当的合理性和实际性。若异议不能与债权文书自始至终提出时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保全,则异议不能成立。
其次,执行行为不能给被执行财产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即使异议成立,也要视情况而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不需要动用保全措施才能实现异议的目的。
另外,被执行财产必须在限权时效内存在。如超过限权时间,依法已经无法争议的执行标的物,即使存在异议也不再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被执行债务人提出异议后,还应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确保异议申请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总之,执行异议保全财产是在债权人限权期内,被执行债务人针对执行请求提出反驳意见并提供证据的过程。但异议成立并不意味着就能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还要考虑是否给被执行财产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以及执行标的物是否还存在争议。只有满足条件和程序要求,才能获得保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