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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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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充分证明了其请求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紧急性,遂予以支持。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决定执行以下财产保全措施:一、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限制被告将资金转移或取出;二、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动产,禁止被告进行处置或抵押。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同时,本院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并且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若原告未提供保全担保或者不愿意承担费用,则本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告在财产保全期间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会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查,若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需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有权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为民事裁定书,具有立即强制力。凡受到本裁定书约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履行执行或配合执行本裁定书的义务。

特此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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