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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财产保全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5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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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财产保全工作办法

一、背景介绍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纠纷案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法院判决得到有效执行,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本办法。

二、保全措施

1. 查封、扣押:根据案情需要,财产保全员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防止其转移、隐藏或毁损。

2. 冻结:财产保全员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确保其在案件执行期间无法使用这些资产。

3. 暂时处分: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具有易变现、易升值或易丧失价值的特点,财产保全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暂时处分该财产。

三、申请程序

1. 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 法院受理申请后,财产保全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3. 如果裁定予以保全,法院将发出保全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信息。

四、执行程序

1. 财产保全员依法对被执行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法院。

2. 被执行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修改保全措施。

3. 在案件终结之前,财产保全员将监督被执行人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五、执法保障

为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执法效果,温州中院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财产保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

六、总结

通过制定并实施《温州中院财产保全工作办法》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秩序。在今后的工作中,温州中院将继续改进相关制度,提高保全效能,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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