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裁定书
申请人:XXX公司
被申请人:YYY公司
案号: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XXX公司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YYY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我委会依法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经审查核实,决定如下:
一、鉴于申请人XXX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YYY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存在对申请人债权构成威胁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实际情况,我仲裁委员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YYY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权、财产等,共计XXXXX元。
三、本裁定生效后,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具体的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权在接到裁定书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冻结的申请。
四、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接受本裁定书的处理结果。
特此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市仲裁委员会
日期:年 月 日
附:
1. 申请人XXX公司与被申请人YYY公司的合同及相关证据。
2. 申请人XXX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YYY公司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材料。
注意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A.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果,申请人可以凭借本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B. 被申请人有权在接到裁定书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冻结的申请。
C. 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 申请人应尽快向相关法院申请具体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操作。
注:本裁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市仲裁委员会依法签发,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