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二、案号:2021XX号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价值:
1. 位于江阴市 XX 路 XXX 号一套住房,估价人民币 XXXX 元。
2. 存款账号:XXXXX,账户余额约为人民币 XXXX 元。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某公司
五、保全期限: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六、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请有关当事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履行债务,到本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江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