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请求的实效性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一些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护和限制。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财产保全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申请阶段和裁定阶段。在申请阶段,申请人必须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证据以及保全财产名单等。保全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法院会发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书中会明确指出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具体执行方式。
在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法院会将裁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并通知其履行相应的保全义务。被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异议,那么财产保全程序就会继续进行,并由法院派出执行法官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实际控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申请人往往会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一旦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法院则需要召开财产保全审查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在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综合评估案情以及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需要来作出是否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先的财产保全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裁定并不是无条件永久有效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仅在符合预留期限或者审理期限的前提下,才能生效。预留期限指的是在保全裁定的时候,法院同时决定从保全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主体诉讼;审理期限则是指主体诉讼经过一审法院受理后,保全裁定可以延续直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财产保全程序通常包括申请阶段和裁定阶段。财产保全裁定是法院在程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请求所作出的决定,并能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