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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法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4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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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法院的通知

尊敬的当事人:

经我院审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相关证据,我院已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此向您发出本通知,请及时履行以下义务:

1. 根据我院要求,提供涉案财产的清单、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如有需要,协助财产保全人员进入您的住所或场所,进行财产查封、扣押等操作。

3. 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擅自处置、转移、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变更被保全财产的状态。

4. 如果您对我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

5. 请保证提供的证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配合我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 否则,一旦确认您违反上述义务,我院将依法对您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请您务必重视本通知的内容,履行好相应的义务。财产保全期间,请随时与我院保持沟通,及时提供协助和配合。

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通知。

XXX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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