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案件财产保全费
在行政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以确保执行申请人能够有效地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而财产保全费则是指在进行财产保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设置财产保全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执行案件的财产保全费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保全裁定费。在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为保全申请人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所收取的费用即为保全裁定费。这一费用通常由保全申请人承担。
其次是公告费。财产保全时,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告,以通知有关方面参与财产保全。公告费即是指这一公告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还有执行费。在行政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往往涉及到雇佣人员协助执行,如货物扣押、票据冻结等。这些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就是执行费。
最后是其他费用。在行政执行案件的财产保全过程中,可能还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和费用产生,如出具鉴定结论所需的费用、保全产生的交通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执行案件财产保全费的支付与否并不影响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决定和效力。即使保全申请人无力支付财产保全费,法院仍然会依法进行财产保全,但保全裁定书中会注明保全费未支付的情况。
综上所述,行政执行案件财产保全费是指在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各类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保全裁定费、公告费、执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财产保全费的支付与否并不影响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