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不予立案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经审查查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XXXXX,与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被告XXXXX之间存在XXXXX的纠纷,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我院认真审查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证据,认为本案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但鉴于下述情况:
1. 根据被告提供的 XXXXX 证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XXXXX的依据;
2. 根据法庭调查取证的结果,被告所持有的财产不存在被原告债权威胁的情形;
3. 鉴于本案纠纷较为复杂,对原告的财产进行保全需进一步审慎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裁定如下:
不予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
特此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