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但尚未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一方为了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有关机关申请采取措施予以保全的行为。在我国,非诉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非诉财产保全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在诉讼程序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但尚未强制执行之前,为了保障其权益,有新的证据能够成立,债务人转移财产给他人可能导致债权人难以执行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此条款明确规定了非诉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第104条,分别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内容和方式。根据这两条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被保全财产不受损害。同时,法院可以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并对违反保全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再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了民事保全的救济措施。财产保全裁定有时可能会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因此法院应当为被保全人提供救济,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
最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被保全的财产应当按照财产保全裁定的要求予以保管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理。同时,被保全人不得撤走、转移或者改变被保全财产的状态。
总之,非诉财产保全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配有相应的救济和执行措施。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希望有关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高效地处理非诉财产保全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