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编号】
本院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的财产予以保全。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发出以下裁定:
一、被执行人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指定期限】天内,履行义务并支付【金额】元人民币给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指定期限】天内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供相应证据。
三、支持申请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实施财产保全:
1.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证券账户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共计【金额】万元。
2.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动产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房产、股权等。
3.定点监管被执行人的存货、设备和其他财产,并禁止其变卖、转让或处置。
4.警告被执行人不能采取任何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裁定书发出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审 判 员:【审判员姓名】
申 请 执 行 人:【申请执行人姓名】
住 所:【申请执行人住址】
被 执 行 人:【被执行人姓名】
住 所:【被执行人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