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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2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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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财产保全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申请人,对于原告向贵院提出的申请,请求贵院核准并签发补充财产保全裁定书。

本案起因是原告主张其享有某项权益,并认为被申请人可能会将相关财产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基于此,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我理解被申请人可能存在潜在风险而采取保全措施是合理的。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本人审查并研究决定:

一、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核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被申请人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采取相应措施阻止被申请人进行资金转移。
  2. 禁止被申请人处置涉及本案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等固定和动产。

二、补充财产保全裁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相关诉讼审结。

在执行本裁定期间,贵院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被申请人、原告及其他相关方均应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和信息。

特此裁定。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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