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我单位经过详尽调查和侦查取证,证实了被告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犯下盗窃罪的事实,并确认其非法所得财物作出财产保全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现将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情况向贵法院报告如下:
某年某月某日,报警人某某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遭到盗窃。接警后,我单位立即派员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不仅认真记录了现场情况,还收集了相关线索,包括监控录像、物证、现场痕迹等。通过对勘验结果的分析和线索的逐一排查,确定了疑似犯罪嫌疑人并展开进一步侦查。
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在取证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多种侦查手段和调查技巧,包括但不限于:
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获取了大量的证言材料,并重点核实了嫌疑人某某的行踪轨迹。
利用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我们成功获取到嫌疑人进出案发现场的时间、方式及作案过程等重要信息,并将其作为关键证据保存。
通过对案发现场留下的物证进行仔细检验,我们找到并提取了多个与案件有关的指纹,在鉴定过程中确认了其中的嫌疑人指纹。
针对案发现场,我们进行了详细的勘验,确保了现场痕迹的保全,并采集了与案件有关的凶器和其他物证。
根据我单位的调查取证结果,证实被告某某存在盗窃罪行,并相应确定了其非法所得财物。根据法律规定,我单位对被告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对其名下的财物进行了查封。
鉴于本案涉及的盗窃罪情节严重,对被告某某的财产保全处理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经过我单位的调查取证,并确认了嫌疑人非法所得财物的真实性和存在性,建议贵法院予以支持并采纳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告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将非法所得转移、隐匿或销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情况的详细报告,请贵法院批准相关财产保全措施,以便进一步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感谢贵法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