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案件财产保全法条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非诉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为了确保相关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维护和保护,行政非诉案件财产保全法条应运而生。本文将对该法条进行详细的解析。
第一条: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足以导致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条:行政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当查清案件事实,明确证据,并出具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明确列明保全的财产及其数量、种类、标的。
第三条: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委托保管等多种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并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对财产实施过度保全或者不足的保全。同时,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解除或者变更。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受理相关申请,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说明保全事由、保全财产的数量和种类等信息,并告知其享有的救济途径。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核实财产的归属,并保存好保全财产,确保财产不受损失。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有权向相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对于滥用职权或者非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政机关,受害方有权依法提起赔偿诉讼,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行政非诉案件财产保全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
通过以上对行政非诉案件财产保全法条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加了解其主要内容及相关规定。这项法条的出台,为行政非诉案件的受害方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措施,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