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法院财产保全裁决书》
原告:
被告:
案件编号: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存在明显拖欠行为,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核查并评估相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立即向原告刘某支付契约金额5000元。若在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申请将被告房产进行拍卖处理,以清偿原告的债务。
二、被告李某在受到本裁决书通知之时起,被禁止处置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该财产冻结期为6个月,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李某的银行账户应加挂司法冻结标识,并限制其支取与转账功能,结果将由各地公安机关协助履行。
四、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