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财产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您在本次诉讼案件中的合法权益,现向您发送本通知书,特此告知以下事项:
一、财产保全的原因
根据我方申请,法院已经受理了与您有关的诉讼案件,案件内容涉及财产请求。根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财产不可执行,需要对您名下特定财产进行保全。
二、财产保全措施
为有效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对您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1. 冻结您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
2. 查封、扣押您名下的房地产、车辆、船只等动产;
3. 停止支付、转让您名下的工资、奖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支付收入;
4. 禁止您处分或变价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抵押、转移等行为;
5. 其他法律允许的保全措施。
三、保全目标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次财产保全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案件胜诉后能够有效执行判决、调解书。保全期限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裁判的日期为止。
四、保全通知方式及注意事项
1. 法院已委托具备财产保全资格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实施,请您予以配合,并按照法院或被委托执行实施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2. 若您对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或需要申请解除保全,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务必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3. 请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提供的财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您予以知悉并遵守上述要求,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进行。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咨询。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