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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复议是谁办
发布时间:2023-11-20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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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复议是谁办

在司法程序中,即使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当事人仍然可能不满意,对于故意违约或拖延支付赔偿金的被告,甚至还有可能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旨在确保判决得以有效执行。

然而,有些时候在财产保全的执行中,可能引发争议或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此时就需要法院财产保全复议机制介入。那么,究竟是谁来办理法院财产保全复议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复议由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法院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一审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且一方对此存在异议,可以向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法院所在地的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复议必须在实际财产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前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

那么,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向财产保全措施实施的法院所在地的上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含详细的案件信息、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申请人的请求以及相关证据等。接受申请后,上级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展财产保全复议程序,并作出最终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复议一般不停止原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在财产保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合理的解除财产保全的证据并经过审查确实存在恰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基本条件,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总之,法院财产保全复议是由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法院所在地的上级法院负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向上级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复议,并在复议期间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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