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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3-11-20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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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财产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之一的上诉方有时会申请对被上诉方的财产进行保全。被上诉财产保全是指在审理上诉案件期间,为了防止被上诉方变本加厉犯罪行为或诉讼标的物消失、毁损、转移等情况发生,保护上诉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措施。

被上诉财产保全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在提起上诉后,原判决在未在二审裁定前不能执行的案件中,需要保全的财产”,即指出在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之间存在无法执行原判决的情形下,允许上诉方申请对被上诉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被上诉财产保全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上诉方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进行保全。当然,具体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权益需要进行合理选择。

被上诉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上诉方需要提供有效的保全证据,在申请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现金或者公证行为储备财产保全费用等。此外,对于被上诉方抗辩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核实其抗辩理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被上诉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不移交、不让与和不消除的特点。也就是说,被上诉财产保全的措施在执行期间不得解除、撤销或解禁,直到二审裁定作出决定并生效为止。

总结起来,被上诉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手段,旨在保护上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被上诉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方式较为严格,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理性选择,并确保保全措施在执行期间有效保护上诉权利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上诉案件的公正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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