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财产保全时,很多人会问,“财产保全到底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诉讼中为保障权利人的诉讼权或财产权,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灭失财产,或者因故意或者过失致其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和财产情况,在限定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保全财产的行为。简单的说,就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措施,确保原告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而不因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而导致无法执行。
那么,何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
原告可以在起诉之前申请临时财产保全。而在起诉之后,原告也可以申请临时财产保全。但是要注意,如果原告已经在起诉中提出了财产保全请求,那么后来再提出申请,必须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另外,要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有财产纠纷”。也就是说,只有在涉及财产的纠纷中,才能申请财产保全。第二个条件是“有可能导致财产被毁损”。只有在有可能导致财产被毁损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三、责令被申请人将财产给予保全;
四、查封、扣押财产;
五、让与抵押或者质押财产;
六、委托收益人代为管理、出租被保全财产;
七、其他必要的措施。
不同的措施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比如,如果被保全财产已经在被告手中了,原告可以申请查封、扣押被保全财产。如果被保全财产在被告手中会受到灭失、毁损的危险,原告可以申请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如果被保全财产已经产生了收益,原告可以申请委托收益人代为管理。
那么,财产保全到底何时执行呢?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需要进行审查。如果满足条件,法院会颁发财产保全裁定书。对于财产保全的执行时间,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依照原告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如果被保全财产在执行后转移、隐匿、毁损,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原告协助财产保全的损失。因此,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该提供准确的被保全财产情况,并尽快申请,以确保财产保全裁定书能够尽快生效,避免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情况的发生。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原告需要注意,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满足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财产保全的执行时间也需要注意,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