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XX公司的申请,我院决定对被申请人YY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YY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街道123号
二、财产保全措施
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院决定对 YY 公司的以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某市某区的办公场所,地址为某市某区某街道123号。
2.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XX银行卡号:1234 5678 9012。
3.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一辆,车牌号为:豫A12345。
4. 停止被申请人享有的与本案相关的股权、债权之转让、出质等处分行为。
三、公告期限
公告自即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共计十五天。
四、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被申请人YY公司若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解除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否则,视为默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XX公司
电话:XXXX-XXXXXXX
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456号
六、附注
本公告内容仅供参考,请以二七法院的正式文书及时确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