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小红 责任人:XXX
被告 XXX公司
企业地址:XXX
委托代理人:XXX 律师
地址:XXX
案由: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
一、事实和理由
1. 自XX年XX月XX日起,小红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小红在被告公司担任某职位。
2. 根据合同约定,小红应享有公司事业部利润的分红权益。
3. 然而,被告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将小红应得的利润进行分红。
4. 经过多次催促和协商仍未解决分红问题,给小红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对被告进行司法保全,保全其财产,确保小红权益得到保障。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未按时分红给小红造成的经济损失。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未按时分红给小红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证据
1.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附合同原件和合同履行记录)。
2.催促和协商记录。
3.财产保全申请书和审批文书。
4.相关经济损失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记录、财务报表等)。
5.相关精神困扰证明材料(如医生诊断书、心理咨询记录等)。
四、处理意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被告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特此诉状。
原告: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