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财产保全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行为,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辽宁高院针对财产保全颁布了如下规定:
第一条: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各类民事案件中,申请异议财产保全的义务人,如债务人、被告等;
2. 与申请异议财产保全的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财产保全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2. 保全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
3. 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基本流转;
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
第三条:财产保全程序
1.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 审查决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请求,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财产保全;
3. 履行保全措施:在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相关部门将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损害;
4. 财产保全期限: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5. 解除保全措施:当财产保全措施达到目的或者其他原因,相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四条: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后果
对于故意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相应的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执行效果的重要手段。辽宁高院的财产保全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促进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