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对申请人所述情况作如下裁定:
二、对于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本法院予以支持。
三、被执行人应于收到本裁定书的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四、本案受理费按照法律规定由申请人预交,待处理完毕后将根据案情情况决定退还或追缴。
五、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本裁定履行义务,将面临强制执行措施。
六、申请人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法院申请办理强制执行程序。
七、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后,申请人可根据情况向本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解除。
八、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