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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侵权的法条
发布时间:2023-11-17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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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维护公正、保障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但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财产保全错误侵权的情况。这些错误侵权往往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财产保全错误侵权的法条。

首先,是滥用财产保全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以及涉嫌失信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负有法定义务期间内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合理开支。然而,有些执行法官滥用财产保全的权限,超出了上述范围,给被执行人带来无谓的损失。

其次,是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财产保全措施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重大损失,追回赃款、赃物或者查封、扣押证据,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然而,有些申请人未经合法程序便擅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使被执行人权益受损。

再次,是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导致执行超过合理期限的情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采取适当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然而,一些执行案件由于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导致执行超过合理期限,给被执行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最后,是未恢复被错误保全财产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如确认财产保全决定错误,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赔偿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申请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恢复被错误保全的财产,给被执行人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总而言之,财产保全错误侵权是在财产保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的解读和执行,建立健全惩治滥用财产保全的机制,并加强对执行程序中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和执行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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