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书 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股份账户,并将冻结金额确保在不低于本公司所有股东出资比例所占比例的基础上;
2.协助执行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股份进行评估、处置等程序,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3.不得转移、变卖、出质被申请人名下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其价值。
二、财产保全措施期间为6个月,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如被申请人未按照本裁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职权执行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裁定书即时生效,并发出给被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