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字号:xxxxxxxxxxxxxx
年 月 日,本院受理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条之规定,本院做出如下裁定:
一、准予财产保全的请求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保障申请人的执行利益,在被执行人名下冻结其位于xxx银行账户(账号: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并责令xxx银行不得将该笔存款划付给其他任何人。
二、执行方式及期限
1.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 财产保全担保人由申请人在law.xxx.com.cn网站选择,申请人应在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资料及财产保全担保凭证,并履行其他必要的手续。
3. 如有异议,被执行人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
三、财产保全执行费用
由申请人垫付担保措施的财产保全执行费用,如裁定后执行标的部分或全部未能实现,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时自行承担。
四、异议处理
1. 被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异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2. 对于异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
五、送达方式
1. 本裁定书以正本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另一份送达被执行人。经办人员将本裁定书送达邮寄至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地。
2. 如发送邮寄后的第五日即视为送达,快递的第三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拒收或者签收回据的,属于送达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本院申请执行。
特此裁定。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