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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由谁举证
发布时间:2023-11-15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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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由谁举证: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旨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财产保全应由哪一方来举证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界定,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十分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财产保全是一项以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为目的的措施。在保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损失的风险,以及通过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因此,按常理推断,承担举证责任的应该是申请人。

然而,法律规定并非如此简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都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三个考虑。首先,被申请人对自己的财产状况更加了解,能够提供更准确的证据;其次,被申请人可能有潜藏财产、将财产转移给他人等行为,需要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最后,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的利益下进行的措施,因此,权益受损应当由被申请人来承担相关困扰。

然而,举证责任的界定并不意味着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无法认可的财产保全情况,请求人将面临新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信息是错误或失实的。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作为申请人仍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以确保财产保全申请能够顺利通过。同时,法律的适用也应符合具体的案件情况,避免过于偏激地强调一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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