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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11-15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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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方即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贵院转来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对其中所列明的财产、事实及理由进行了认真审查和研究,并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提出如下异议和辩护,恳请贵庭予以审查和裁定: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申请保全的财产;2. 存在可能导致权益受损的风险;3. 申请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本案中,申请人既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申请财产确实存在,并且主张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没有充分论证其申请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因此,贵庭应当撤销或驳回该保全申请。

其次,按照贵庭现行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严格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也就是说,保全措施应当在符合诉讼需要的前提下,并以最小限度地损害被申请人利益为原则进行裁定。然而,在本案中,申请人明确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方财产存在担保物权的形成,以及申请保全所需金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贵庭应当认定此次申请缺乏必要性和依法裁定的基础。

最后,应该重申的是,我方承认背债事实的存在,但该纠纷仍在争议之中,法院未作出任何确定性的判决结果。在此情况下,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更应尊重申请执行人的辩解阐述,保护执行人的利益,在充分审查和权衡各方权益后,做出适当的裁定。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理由和依据,我方请求贵庭撤销或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恢复我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我们愿意为此次诉讼财产保全相关的案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负责。

特此申请!

被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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