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案例审判书
我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拥有一处位于XX市的房产,并且该房产价值巨大。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该房产系被告非法获得并转移财产的手段之一,具有明显的性质和价格优势。鉴于该事实,本院认为应将该房产予以保全。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对上述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和冻结措施,限期执行。保全期间,被保全财产不得处分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本院要求被告在三日内提供相应的财产相关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与我院取得联系。被告未如实提供或拒不配合的,本院将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可在收到此保全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逾期未提起上诉的,该决定将生效。
特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