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相关知识
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时间
发布时间:2023-11-14 17:58
  |  
阅读量:

财产保全申请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复议的时间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成立保全的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希望应该没收保全的财产或者减少保全金额,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支付确保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1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复议期限。如果被执行人特别安排人递交财产保全申请或变更或撤销原有保全措施要求的,由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报批捕机关将该申请、要求移送侦查机关的文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并自收到移送文件的次日起5日内将执行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文件等报批捕机关。批捕机关被依法延期决定是否逮捕该申请人,被执行人对原有保全措施财产的处理主张,应当在依法审查达到这种时间限制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本条规定的复议时间也是按照从接到移送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总体来说,对于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时间限制,被执行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再审申请,但一定要注意逾期申请将可能会导致申请无效,错过了司法救济的最佳时机。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