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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财产保全费应由谁付
发布时间:2023-11-1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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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财产保全费应由谁付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财产保全费是指因为民事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保全申请费和保全执行费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费应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承担。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财产保全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请求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因此,若是原告或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保全费用。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判员直接指令人民法院在作出冻结、查封、扣押、租赁债务人财产、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债务人账户等财产保全决定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财产保全费率确定财产保全费,并通知申请财产保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保全费用。

总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保全费应由请求财产保全的一方承担。这样的安排有利于促使请求财产保全的一方慎重考虑是否有实际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减少滥用财产保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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