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案件中,一旦申请财产保全获得法院的支持并得以实施后,被申请人多数情况下对该项保全措施感到不满,往往会主张撤销保全或解除保全。因此,开庭后能否继续保全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发生后依法取得其应有的权益,而非对债务人的经济活动进行过度干涉。因此,在财产保全已经实施的情况下,只要被申请人的财产尚未还清债务或无压船理由不予解除保全等特殊情况存在,财产保全措施在开庭后依然有效,并且可以继续进行。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财产保全已经失去保全效力的,可以及时裁定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但是,在裁定解除前,财产保全仍然有效。只有法院最终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后,财产保全才失去效力。
此外,被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时,在法院是否会同意该请求的问题上,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债权人对财产保全权益的追求是否仍然存在;二是债务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能否履行债务;三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四是债权人损害情况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弥补等。只有在以上综合判断之后,法院才会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总之,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后并不意味着其保全效力失去。即使被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请求,也需要法院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因此,一旦财产保全获得法院支持并实施后,债权人仍然可以相对安心地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