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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09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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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对被执行人XXX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本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由。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决定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申请人在所有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下的所有存款、股票、债券以及其它投资性财产;

2. 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各类不动产和动产;

3. 禁止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人;

4. 停止被申请人进行出借、投资、消费等与财产毛出关联交易的行为;

5. 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损害。

三、本次保全裁定为期60日,自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

四、如果被申请人对本次保全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五、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提供保全担保。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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