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财产保全程序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确保能够有效执行裁判结果,保护自身财产免受损害,向法院申请采取一些强制措施的程序。一旦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那么被申请人将无法处置该财产或将受到限制。然而,在民诉财产保全的程序中,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对法院作出的保全决定存在异议,这个时候是否可以向谁复议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可以对原保全决定的合法效力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维持原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还可以向同级法院特别委员会提起申请,即向同级法院特别委员会复议。特别委员会是由该法院组成的专门机构,独立于原保全决定案件承办法官和庭审法官,有权审查原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涉及财产保全决定的上诉案件,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或者裁判机关对财产保全决定处理方式等存在异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曝光书状、提交辩护意见或者陈述意见。
总之,民诉财产保全决定是可以进行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同级法院特别委员会或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逾期将无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