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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钱由原告出
发布时间:2023-11-0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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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了防止被告将可能被判支付给原告的财产、债权转移、隐匿或破坏,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决定委托行为人对被保全财产采取临时管束措施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在财产保全中,有一个争议点是保全费由谁来支付,是原告还是被告?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原告提供。正因如此,原告在财产保全申请书提出请求时,需要准备好足够的保全担保物资。这其中包括申请保全所需费用和被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金额。只有提供了充足的保全担保物资,法院才会受理并进行财产保全的程序。

为什么保全费用要由原告出?这是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采取恶意行为损害原告的利益。如果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那么在一些情况下,被告可能故意拖延或拒绝支付保全费用,从而阻碍原告正当权益的实现。为了确保财产保全手续的顺利进行,法律明确规定保全费用由原告提供,以保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原告承担保全费用并不意味着被告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财产保全最终确保了原告的权益,那么在判决结果中,法院通常会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用,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在承担保全费用之后,也应当积极履行判决,如期归还被保全财产或支付相关债权。

在实际操作中,原告提供保全担保物资的方式有多种选择,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房产抵押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考虑接受哪种担保形式。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原告应当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以及法院规定的要求。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费用由原告出,这是为了保护原告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确保财产保全手续的顺利进行。被告在保全费用承担之后也应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确保原告能够获得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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