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申请人XXX,依法对贵院作出的关于财产保全的决定提出复议答辩。首先,我要声明我完全不同意原告关于保全财产的申请,原告所称的我存在可能逃避债务的事实无据可查,更无证据能证明我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送达保全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有权提出复议。
其次,在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提供我转移、挪用、隐匿财产的证据。且我已履行相关义务,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清了应付的本息,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因此,原告提出的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不得滥用诉讼权利等基本法律原则。
再有,财产保全决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来判断。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及财产保全事项的必要性,也不能证明我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决定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应被撤销。
最后,贵院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时候,并未充分听取我方代理人的陈述和解释,也没有对我方提出的相关请求予以考虑,这种操作严重违反了公正、公平原则,给我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综上所述,我要求贵院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复议,撤销原决定,并恢复我方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一步说明或提供证据,请贵院给予相应的指示,谢谢!
此致
礼敬的法庭
被申请人: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