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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谁来裁定
发布时间:2023-11-0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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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请求裁定保全某一特定财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者依法限制其处分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然而,当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财产保全决定被解除后,是否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财产保全决定被解除引发的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请求。也就是说,在一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案件中,申请人可向同级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财产安全,因此,希望得到一个公正、客观的复议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下级法院复议上级法院的决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压力和影响。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往往会对复议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其次,财产保全决定被解除后,申请人向上级法院提起的复议请求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对于已经依法裁定的财产保全决定不予变更或撤销。这意味着,上级法院对于财产保全复议请求的处理往往会相对谨慎,并以维护法治秩序为重。因此,即使申请人提起了复议,也未必能够改变原来的财产保全决定。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复议谁来裁定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申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因此,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财产保全复议能够得到更公正、客观的裁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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