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有明确的债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需要保全,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依法对申请进行了审查。经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清楚、充分,证明了其所主张的债权和合法权益存在的事实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在需保全的财产上先予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同意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命令被申请人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存款,限制其以任何方式处分或转移财产,并立即履行债务。
三、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向本院递交具体财产清单,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本裁定自被申请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