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提起复议,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查,是否需要变更或者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处置、转移财产而导致执行困难,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而,有时候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存在不合理、不适当之处,此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复议。
财产保全复议的主体是被保全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者口头陈述的方式提出复议请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理由。复议申请应明确准确地说明申请复议的财产保全裁定及其变更或撤销的具体请求。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复议由原保全裁定法官保存验收,同时法院应迅速组织审查组进行复议审查。复议期间,法院将调查复议申请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复议审查结束后,法院将当庭告知复议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关于裁定的内容和理由。
根据审查结果,法院可以决定变更原保全决定或者维持原裁定不变。如果认为原保全措施确实丧失了保全理由或者达到了保全目的,法院可以改变原来预计采取的保全措施或者变更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增加、减少保全标的蓝、修改保全方式等。同时,法院还可以作出撤销财产保全决定的裁定。
财产保全复议是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能有效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手段对当事人的侵害。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也应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合理有效地利用财产保全复议制度,争取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