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撤回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经审查,我院认为以下事实已经清楚:
一、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拥有大量财产,并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
二、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并存在对申请人权益的损害。
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基于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决定准予撤回财产保全裁定书:
一、撤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被申请人应立即归还申请人因该财产保全导致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终结对本案的审理程序。
以上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法院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