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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0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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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

财产保全是诉讼活动中的一种特殊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措施通常涉及对被诉对象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限制性措施,以确保该财产能够用于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财产保全办法》,对财产保全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文将简要介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财产保全申请条件

根据《财产保全办法》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 被申请人有逃匿、转移财产等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的行为;

2. 被申请人以自杀、毁灭财产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

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财产保全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执行等环节。

1. 申请

申请人应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明确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财产情况及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 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申请,法院将立即受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 审查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进行财产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评估财产是否需要保全,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 执行

若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配合执行,并督促相关机关协助财产保全工作。

三、注意事项

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履行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查工作;

3. 支付适当的费用,根据法院规定缴纳财产保全费用,并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

总之,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苏州中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将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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