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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复议答辩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04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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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答辩意见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申请人XXX,针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我在此作出如下复议答辩意见:

一、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然而,原告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未能达到这些要求。首先,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确有相关财产需要保全。其次,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从而未能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紧急性和迫切需要。因此,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财产保全措施不合理

即使法院认定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也需合理。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应该是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且不能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大的不利影响。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所要求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我个人银行账户和收入来源,将给我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困扰,无法应对日常生活开支。因此,建议法院重新考虑财产保全措施,并采取更加合理的方式进行保全。

三、申请人诚信存疑

经查证,原告在其他类似案件中曾多次滥用财产保全程序,对被申请人进行恶意打击。由此可见,原告并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提起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而是试图通过这种手段达到某种不当目的。因此,请求法庭对原告的动机和诚信进行审慎评估,并拒绝其财产保全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理由,要求法院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复议,并作出驳回决定。谢谢法院的审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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