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法庭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决定对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姓名:XXX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住所地:XXX
二、财产保全范围:
本次财产保全涉及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
三、财产保全措施:
1.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禁止其处分该房产。
2.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并限制其转让、抵押等行为。
3.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禁止其将资金转出或他用。
四、财产保全期限:
本次财产保全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五、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后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抗拒、阻挠法院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
如对本次财产保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地址:XXX
特此公告。
长安法庭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