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我法庭作为根据申请人XXX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YYY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经审理查明:本案存在误解和不当之处,应当解除对YYY财产的保全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本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YYY名下房产的查封。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配合,并在三日内将该房产相关资料移交给被执行人。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YYY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相关银行应立即解冻相关账户,并确保被执行人正常使用资金。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YYY住所的扣押。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应协助将住所的锁匙交还给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YYY因本次保全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XXX承担。如有其他赔偿要求,请另行起诉。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