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当事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措施冻结、扣押或者保管对方可能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旨在防止诉讼过程中被告变卖、转移、毁损财产以逃避对于原告所提主张的履行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依申请进行。这就意味着,只有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还未正式开始之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且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形时,法院才会考虑是否予以财产保全。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裁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不充分或者存在瑕疵,法院可能会要求其补充完善申请材料。而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紧急情况,且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财产损失的话,法院会依法查封、扣押对方的财产,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必须依申请,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无偿法律援助案件中,原告当事人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无力支付保全措施担保金的,法院有权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其权益。
总之,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紧急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定是否予以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损失。这一程序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确保自己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公正、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