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一场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权利的实现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采取的一些措施。保全费用是指在保全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保全程序费、保全财产损失费等。保全费用由谁承担一直是一个争议性问题。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角度来探讨诉讼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
一、保全费用的法定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保全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提出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先行垫付;被保全人承担的保全费用,应当在案件裁判时予以返还。这一规定明确了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即先行垫付和返还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也明确规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请求保全或者提出抗诉的,由其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保全费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先行垫付,被保全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其中,被保全人包括涉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非涉诉的第三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规定,如果被保全的财产已经没收或者被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被保全人无力返还保全费用的,由没收机关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承担。
三、具体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也有一些具体案例可供参考。
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一方提出对对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被保全方无力返还保全费用。此时,如申请的保全财产与借贷本金无关,法院裁定将保全财产予以拍卖,将保全费用从保全财产的拍卖所得中优先偿付。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方提起对对方财产的保全申请,但由于保全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最终法院驳回了保全申请。此时,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法院裁定由保全申请人承担全部费用。
四、总结
从以上法律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诉讼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是先行垫付和返还,被保全人应当在案件裁判时予以返还。如果被保全的财产已经没收或者被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被保全人无力返还保全费用的,应由没收机关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承担。如果保全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法院将由保全申请人承担全部费用。
因此,在提起保全申请前,当事人需充分评估风险和收益,权衡保全费用和保全效果,以避免在保全申请上失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