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法院财产保全时,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保全收费。然而,有些法院在收取保全收费后却不给开具正规的发票,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那么,当遇到法院不给开发票的情况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院财产保全收费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应当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收取保全费用。收取保全费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标准,并开具收据或者发票。”由此可见,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保全费用,并且必须开具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如果遇到法院不给开发票的情况,我们可以首先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开发票的要求。如果工作人员拒绝或者没有积极回应,我们可以向法院领导提出投诉或建议。通常情况下,法院领导会对此予以重视,并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如果以上方法仍然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比如,可以向税务部门反映该法院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要求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公开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向媒体曝光该法院的违规行为,让更多人知道此事并呼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总之,在法院财产保全收费未开发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逐步采取以上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更加重视和规范法院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