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可以做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为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措施。在担保范围中,存折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形式,可以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一种形式。本文将从存折的特点、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合法性以及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存折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具有一些特点,为其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提供了基础。存折是银行发行的一种凭证,可以证明存款人对一定金额的存款拥有合法权益。与其他财产形式相比,存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存折的转让便捷,只需要转让人将存折交给受让人即可完成转让手续;二是存折可以直接用于支付或提取现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三是存折的价值与金额直接挂钩,清晰明确,便于计量和评估。这些特点使得存折成为一种适合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
其次,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合法性是有法律保障的。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担保可以采取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存折作为受国家认可的支付工具,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符合法定担保的要求。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存款可以作为担保财产,受担保债权可以直接行使权利,担保人在偿还担保债务方面有责任。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为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在实际操作中,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效果并不如其他财产形式显著。由于存折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债务人可以通过存折转让或者提取现金等手段,将存折中的资金转移,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次,在部分情况下,存折的担保效力可能受到限制。例如,存折所对应的存款是由其他人名义存入的,债务人只是持有存折的使用权,这时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效果可能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存折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具有其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基础。在法律上,存折作为一种受认可的支付工具,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可以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然而,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担保效果可能不如其他财产形式明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综合考虑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限制和风险,并与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相结合,以更好地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保障。